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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日期:2018-05-29 02:42:12  

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6年6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西大学位字〔2005〕31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学业水平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其课程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在2以上(含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未达到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标准的。
三、学位申请程序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位评定,学位申报工作应于每年5月、11月完成。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一律不再受理。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含自考衔接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社会考生于每年5月15日及10月15日前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将学位申请相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后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学位申请者及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授予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3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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